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21號
原 告 李柏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加茗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已於民事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