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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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56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
乙○○被告丙○○
2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 律師複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由其妻簽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朱俶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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