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簡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簡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壢簡字第1501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蔡
男3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含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四十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八九巷五之一號,應更正為:卅四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號○鎮○○里○○街○○○號。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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