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城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寅○○
癸○○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卯○○住嘉義縣被告辰○○原住嘉義
乙○○原住嘉義甲○○○住嘉義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丑○○住嘉義被告丙○○住嘉義
壬○○住嘉義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己○○住嘉義被告庚○○住嘉義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子○○住嘉義被告辛○○住嘉義
戊○○○住台南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部分事實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