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7號債務人 劉曉萍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 富春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002元,清償總額合計為432,144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於103年11月11日起任職於長芸模具社,採隔週休
上班方式,每日工時約7小時,月領19,622元(已扣除勞健保費用651元,並已加計全勤獎金1,000元),公司暫未發放年終、年節、三節及績效獎金,有長芸模具社103年12月16日陳報狀、本院103年12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且債務人為提高清償金額,另具狀表示願兼職以提高每月收入約4,000元,亦有債務人103年12月17日陳報狀附卷可佐,依此核算,債務人每月固定收入約23,622元。
㈡復查,債務人子女賴△棠(民國00年0月00日生)、賴○棣(00
年00月0日生)均尚未成年,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配偶丙○○每月收入約20,000元,其與債務人名下均無不動產,渠等與其子女雖具中低收入戶資格,然僅子女健保費用有補助,並未受領其他社會津貼或補助金,有債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3年11月11日函、債務人103年11月12日陳報狀及本院103年12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附於本卷可憑,足見債務人除自身開支,尚須與配偶共同分擔未成年子女賴△棠、賴○棣之扶養費用。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7,620元,並未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3年度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7,952元【10,869+(7,083×2)÷2=17,952】,且參照債務人及配偶名下均無不動產,尚需租賃房屋使用,每月租金支出為8,000元,而為撙節租金開支,債務人已協調配偶分擔約5,000元,餘由債務人承擔,此亦有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書正本及租金匯款明細影本在卷可參,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末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1年至102年度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是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而查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28,725元,有債務人更生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附於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卷宗足稽,期間債務人自己與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約415,116元【依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分別公告之101、102及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計算:〈(10,244元+6,834×2÷2)×18〉+〈(10,869元+7,083×2÷2)×6〉=415,116】,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13,609元(428,725-415,116=13,609)。則揆諸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432,144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至為灼然。
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餘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於103年7月7日起擔任第三人甲○○企業社正職人員,起薪22,000元,今僅陳報收入為19,622元,是否有隱匿真實收入及獎金等,非無疑義;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認列之租金支出及扶養費用,是否必要且屬實,亦應查明;債務人係因過往揮霍無度所生債務,其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可能;消債條例清算章節尚有不免責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聲請免責之規定,則本件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百分之9.38,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長芸模具社表示:債務人係於103年11月11
日到職,月領19,622元(已扣除勞健保費用651元,並已加計全勤獎金1,000元),公司未發放年終、年節、三節及績效獎金等語,有長芸模具社103年12月16日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所陳報薪資收入核與真實相符。債權人固指摘債務人收入較聲請更生時為低,且未依民間企業習慣陳報年終獎金收入等,然觀債務人於103年10月7日因肝臟結節而住院,經手術後於同年月13日離院,因無法支應醫療費用,前曾申請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費用,醫囑雖指示宜在家休養三個月,然債務人仍於出院後之同年11月11月即至新公司任職等事,亦有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3年12月1日回函及所附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可稽,堪認債務人並無刻意更換收入較低工作以降低清償金額之惡意心態,伊確因不可歸責於己因素致收入降低,且其任職企業社既明確表示暫未發放各項獎金,自不宜因民間其他企業有發放獎金狀況,即強令債務人提列獎金入更生方案清償,否則無異加劇債務人經濟困境,並變相阻礙債務人利用更生程序重建經濟生活。再觀債務人復同意另覓兼職以提高每月收入金額約4,000元,更充分展現履行更生方案誠意,是債權人片面臆測債務人有隱匿所得、收入之狀況等語,顯無可採。
㈡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查債務人每月個人及受扶養親屬之開支均未逾以前開標準計算之數額,已如前述,而債務人與配偶名下並無不動產,渠等並已協議分攤租金支出,債務人更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匯款證明等件為憑,當認其租金支出屬必要且真實,則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開支既無逾情之處,自難期待其提高清償金額。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之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㈢又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收入扣除其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是債權人之主張,並無可採。
㈣至於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
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第134條第4款規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均係規定於第3章「清算」之第5節「免責及復權」,此規定係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終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與本院得否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係屬二事,債權人尚不得主張前開標準應作為本院評斷是否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否則與消債條例之規定顯然有悖,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6,002元。││(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4,605,344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432,144元。││4、清償成數:9.38%││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6年總清償額│├──┼──────┼─────┼────┼────────┼──────┤│一│良京實業股份│379,114│8.23%│494│35,568│││有限公司││││││││││││├──┼──────┼─────┼────┼────────┼──────┤│二│台北富邦商業│259,060│5.63%│338│24,33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第一金融資產│196,026│4.26%│256│18,432│││││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台新國際商業│2,202,162│47.81%│2,869│206,568│││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乙○(台灣)商│291,400│6.33%│380│27,36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中國信託商業│1,277,582│27.74%│1,665│119,88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計│4,605,344│100﹪│6,002│432,14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