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2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上訴人 李麗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4651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第一審認定,上訴人李麗美有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載,與 林彣彬 (經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分別有第一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3、6販賣海洛因予 許博雄陳正宏 共3次等犯行,因而論上訴人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3罪,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後,各量處有期徒刑15年1月(即第一審判決附表四),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並均為沒收之宣告。
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刑部分提起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之刑部分之判決,改判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遞減其刑後,各量處有期徒刑7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已詳述其憑以認定之量刑依據及理由,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就上開部分尚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上訴意旨略以:第一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之許博雄於偵查筆錄中
稱伊因車禍不能走路,有2次拿錢請上訴人買便當回來等語,其證詞前後反覆不可採,至多僅能補強上訴人與林彣彬一同前往許博雄住處,無從補強上訴人共同販賣海洛因,上訴人係就上開部分外均坦承犯罪事實,惟仍有情輕法重情形等語。
惟查:
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
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修法理由係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依卷內資料,上訴人與其原審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分別陳稱:「我僅針對量刑部分上訴。事實部分不再上訴,對事實部分撤回上訴」、「是,同被告(按:指上訴人)所述」,且上訴人復再稱:「我承認犯罪,對原判決(按: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及法律適用均無意見」(見原審卷第426頁),並提出部分撤回上訴聲請書記載對第一審判決關於其事實部分撤回第二審之上訴之旨(見原審卷第435頁);其等復於原審審理時分別陳述:「上開(按:指第一審判決附表四)部分僅就刑上訴,其餘部分撤回上訴」、「同被告(按:指上訴人)所述」(見原審卷第461頁)。原判決亦因此說明,上訴人於原審提起上訴後,在原審審判程序中已就第一審判決除量刑以外部分撤回上訴,並言明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附表四之刑部分提起上訴,其審理範圍就上訴人部分僅及於第一審判決附表四之刑部分等旨(見原判決第2頁);是以上訴意旨中關於第一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之罪(罪名、共犯等)及犯罪事實部分所為指摘,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㈡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乃事實審法院得依職
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且其執行刑之量定,未違反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又無明顯悖於前述量刑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犯各罪,已於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遞減輕其刑後,綜合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量處如上開所示之刑,核其量定之刑罰,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所定之執行刑非以累加方式,亦給予適當之恤刑,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範圍,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上訴
人部分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非屬原判決審理範圍內之事項及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之首揭規定,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林瑞斌法官王敏慧法官陳如玲法官李麗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淳智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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