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64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許成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簡順 在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上訴
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周舒雁法官蔡和憲法官林慧貞法官翁金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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