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美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美靜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聲請書漏載,茲予補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如附表各編號(下稱編號)所示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判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7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374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648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3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90、97至104頁)。其中編號12至20、27所示罪刑均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1至27所示罪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同意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態樣、侵害法益、情節、行為次數及犯罪時間均集中於民國110年11月至12月間所犯,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復考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07頁)之意見後,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楊志雄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10年1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6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8月9日否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撤緩字第40號。⒉編號1至11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10年1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6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8月9日否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10年11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6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8月9日否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10年11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6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8月9日否5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10年11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6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8月9日否6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10年11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6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8月9日否7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10年11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6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8月9日否8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10年11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6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8月9日否9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10年11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6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8月9日否10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10年11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6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8月9日否1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10年11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6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5號111年8月9日否1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6月110年11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76號112年3月31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33號112年7月6日是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530號。1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6月110年11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76號112年3月31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33號112年7月6日是1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6月110年11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76號112年3月31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33號112年7月6日是15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6月110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76號112年3月31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33號112年7月6日是16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6月110年11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76號112年3月31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33號112年7月6日是17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6月110年11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76號112年3月31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33號112年7月6日是18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6月110年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76號112年3月31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33號112年7月6日是19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6月110年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76號112年3月31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33號112年7月6日是20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6月110年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76號112年3月31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33號112年7月6日是2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10年11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4號112年3月30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112年7月13日否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575號。⒉編號21至26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2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10年11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4號112年3月30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112年7月13日否2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10年11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4號112年3月30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112年7月13日否2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10年11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4號112年3月30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112年7月13日否25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10年11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4號112年3月30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112年7月13日否26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10年11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4號112年3月30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112年7月13日否27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6月110年12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648號112年8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648號112年10月17日是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9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