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成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成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前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蔡成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68號、108年度簡字第253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表:
┌───────┬───────────┬───────────┐│編號│1│2│├───────┼───────────┼───────────┤│罪名│毀棄損壞│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0日│106年7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案號│年度偵字第11557號│年度偵字第3122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68號│108年度簡字第253號││事實審├───┼───────────┼───────────┤││判決│107年3月30日│108年3月7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68號│108年度簡字第253號││判決├───┼───────────┼───────────┤││判決確│107年5月1日│108年4月9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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