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交簡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交簡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牟昱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1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牟昱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牟昱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公共危險罪。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10月5日以108年度豐交簡字第78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108年1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
犯之規定相符,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本
院認為被告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犯行二者罪質相同,足認被
告對於酒駕之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除前開論以累犯之案件外,前已有多次酒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前科,仍不知警惕而再犯本案,
顯見並無因法律制裁後而有誠心悔過之意,考量被告之犯罪
動機,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暨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
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397號
被告牟昱汯男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牟昱汯前於民國8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3月確定,又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再於108年
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
8年1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10年
3月10日17時30分許起至同日18時40分許止,在臺中市豐原
區西勢路上之小吃店內,飲用啤酒3瓶及含酒精成分之維士
比2杯後,仍於同日19時前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許,行經臺中市○○區
○○路000○0號前時,因車速較快,經警攔檢稽查,遂對
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9時1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7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牟昱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
二中隊豐原駐地駕駛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參,足
徵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又被告曾受如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檢察官張聖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徐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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