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証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詎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4年度易字第174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具保人使通知或帶同被告接受執行,逾期沒保,但被告未能到案執行,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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