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04號聲請人 藍淑宜 上列聲請人藍淑宜因與相對人盧仁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藍淑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盧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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