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82號原告 卓睦鈞 法定代理人 黃素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樹楠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790元,惟查,原告嗣又爲訴之追加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租金6000元,就訴之追加部分應另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8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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