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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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9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貳拾張及傳真機貳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被告甲○○並提供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作為簽賭六合彩之聯繫工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並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復經檢察官同意後記明筆錄(見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八號卷第九頁),並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四月,本院並依此請求而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本件判決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盛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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