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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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加重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98年度審訴字第1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12月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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