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聲請法官迴避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09號抗告人 蔡京京 輔佐人即抗告人之夫 曾智忠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案件聲請法官迴避,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14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經本院裁定,即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蔡京京因強盜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梁宏哲法官沈揚仁法官吳進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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