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宗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珍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1,5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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