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82號原告 温澺美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 律師被告 毛惠紅
温葉松英
温苡辰温澺豊 繼承人
温苡榕 即温澺豊繼承人
温苡甄 即温澺豊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毛惠紅、温葉松英、温苡辰即温澺豊繼承人、温苡榕即温澺豊繼承人、温苡甄即温澺豊繼承人間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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