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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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39號原告 陳祖欣
詹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王淑珍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等各89萬4,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萬8,000元(計算式:89萬4,000元+89萬4,000元=178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721元。
二、被告李王淑珍、 李忠雄 、 李典隆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