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告 吳菊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進添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請具體表明向被告請求之數額)。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載「被告賴進添應給付原告自民國107年3月5日起至109年10月5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未載明具體請求之數額為何,起訴不合程式,請原告具狀補正之。
二、原告如欲委任 陳秀雄 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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