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3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泳泓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黃○○之人別資料。
二、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黃○○應將第一項所示之「建物」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而「建物」部分是否為誤繕?是否應為系爭土地?如是,請更正聲明。
三、被告黃泳泓、黃○○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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