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銘浤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銘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銘浤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假釋,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3月7日,因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劉榮服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