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7年度訴字第46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