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判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判字第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處分(97年度上聲議字第654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應於收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於97年12月17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上聲議字第6545號處分書正本後,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97年度上聲議字第6545號駁回再議處分,於97年12月24日具狀表示不服,聲請交付審判,惟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此有送達證書、聲請交付審判狀1紙附卷可稽,而上開程式之欠缺又不能補正,依照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典育
法官黃雅君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