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39號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相對人丁○○
乙○○ 王力如 甲○○己○○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零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丁○○、乙○○、王力如、甲○○為 王家信 之承受訴訟人,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51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55號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159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四分之三;第二、三審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阮弘毅計算書:97年度聲字第1739號
(元以下四捨五入)┌───┬──────┬────────┬────────┐│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用│1,371,309元│由聲請人預納。││一├──────┼────────┼────────┤││送達郵費│2,040元│由聲請人預納。│├───┼──────┼────────┼────────┤│二│裁判費用│1,766,967元│由相對人預納。│├───┼──────┼────────┼────────┤│三│裁判費用│1,766,967元│由相對人預納。│├───┼──────┴────────┴────────┤││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說明│用及送達郵費加總乘以四分之三,數額為1,030,012元│││,計算式如下:【(1,371,309+2,040)×3/4=1,│││0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