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86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於本院96年度易字第3868號竊盜一案之簡式審判程序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之父親住院,母親在工作,弟弟則在台北工作,無人可以照顧父親,懇請鈞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於民國94、95年間已多次因竊盜案件為警查獲,故有事實足認聲請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96年12月6日予以羈押在案。本院審酌聲請人於94、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確定,甫於96年4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詎聲請人仍不知所警惕,竟仍於96年11月11日為本件竊盜犯行,足認聲請人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聲請人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