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0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段50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96年12月19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顏銀秋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