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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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本豐男四
甲○○右一人李後政律師選任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嘉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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