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乙○○
蔡于桂蘭 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複代理人 蕭銘毅 律師被告丙○○男,二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瀛 右列被告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0四號丙○○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林鴻達法官洪文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