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9號原告 周德國 被告 周德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