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15號原告 王儷螢 被告 王譽諺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王彥斌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上午10時0分本院家事法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王彥斌(即法律上推定之父)應於前項言詞辯論期日以前,會同原告2人前往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地址:臺北縣新店市○○路○○號)或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基因醫學部或馬偕紀念醫院或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進行血緣鑑定(被告王彥斌與被告王譽諺,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以上壹件即可),並由原告當庭提出報告書及繳費單據。
理由按,請求法院確認或否認之對象為身分關係,具有公益性質,非當事人得任意處分之事項,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查明與事實是否相符,本件原告列被告2人為訴訟他造,求為否認子女婚生推定,屬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第3款之家事乙類事件,有高度對世效,因當事人無處分權而無從和解,即有進行如主文所示血緣鑑定之必要,且前開鑑定業經徵得當事人同意,有公務電話紀錄2紙在卷(本院卷第9~10頁,受話人為被告王彥斌、原告王儷螢,後1人併表示願意負擔鑑定費用等語),前開鑑定費用均應由原告王儷螢墊付,並列為本件訴訟費用之一部,原告王儷螢請於期日前先將收據影本檢送或傳真至本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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