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75號聲請人 王曦甫 即星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完結星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2日就任為星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03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復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司字63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3年11月12日完結清算、另以103年度司司字第175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4年5月12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0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3年度司司字第63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及103年度司司字第175號清算完結展期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4年11月12日完結星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