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四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九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徵兵檢
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