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桃秩字第七七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桃警分刑秩字第八十一
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凌晨二時許及同日晚間十時許。
(二)地點:桃園縣桃園市內之花田汽車旅館、芝加哥旅館。
(三)行為:連續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實施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