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連續於民國94年10月16日、94年11月16日、94年12月3日、95年1月17日、95年1月22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2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