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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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關於上訴人甲○○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0萬元,關於上訴人乙○○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及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阮世賢
法官吳思怡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