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保外就醫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8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予以羈押在案。惟被告現罹患舌體麟狀上皮細胞癌,須及早接受全舌廣泛性切除手術及兩側全頸部淋巴結清除術及游離大腿皮瓣重建及氣管切開術,足認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事,此有臺灣臺北看守所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北所衛字第0950014129號函暨檢送之臺北縣立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二紙在卷可憑,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洵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情狀,准予提出新臺幣三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