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312號原告乙○○被告甲○○??????????現應為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原姓名 呂炳亮 ,95年1月20日改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4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50,000元,約定期間清償期限為94年
6月1日,立有面額合計為95萬元之支票14張為憑。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爰本於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影本14紙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本件借款本金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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