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30號聲請人甲○○臺北市南港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中文老人養護所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中文老人養護所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中文老人養護所之董事長,查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依民國96年5月26日第5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變更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為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記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各1份(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中文老人養護所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