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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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00號原告乙○○
丁○○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甲○○之訴訟能力或其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以甲○○為被告,惟查依卷附殘障手冊,被告甲○○有精神分裂疾病,屬中度精神障礙患者,雖其未受禁治產宣告,仍難謂有訴訟能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甲○○之訴訟能力或其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