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0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叁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下同)95年8月29日以95年度裁字第6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4年2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之犯行,其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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