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乙○○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洪嘉蘭~B法官朱美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