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 魏坤宗
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六0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擔保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新台幣壹佰萬元(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壹張,號碼為:八六C00二五0D號),及附帶第五至第十期息票,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台灣台北地方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六四九三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二期債券票面金額計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六0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息票即將到期,有結算及領取利息之必要,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調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六四九三號假扣押卷、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六0八號提存卷,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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