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原告挺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折合銀元伍拾貳萬
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零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原告公司執照影本、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