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利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展期至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稅捐之核課尚在復查行政救濟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查結果,仍經該局函覆略以:「目前補證查核中,尚未作成復查決定」等語,有該局98年4月16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0980021393號函在卷可憑。是本件經調閱95年度司字第289號呈報清算人、97年度聲字第2373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結果,應認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10月22日止完結清算,以利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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