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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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 昱華 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王慶豐 訴訟代理人 蘇長 躬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昱華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昱華教育基金會,該財團法人因民國100年度之董事會決議而增加捐助章程之第四次修正日期,乃將捐助章程第15條條文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請求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並提出100年度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董事會議事記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為證。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昱華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為增加捐助章程之第四次修正之修正日期),非屬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事項,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應經本院裁定變更其組織之情形不合,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