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83號原告 林義豐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住台南市○○區○○路0段0號10樓代表人 張政源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方正忻 住台南市○區○○路○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本院101年度交字第8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