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菊華
弄27號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律師
李嘉苓 律師 陳偉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