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6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義 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平昌 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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