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即潘榮
華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判決事項雖有多項,惟訴之目的最終在確認兩造無新台幣(下同)60萬元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而已,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伍正嫻

更多裁判書